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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阴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26    来源:江阴市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阴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改革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阴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阴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改革试点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改革试点方案》、《省政府关于公布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的决定》和《江阴市县级集成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在已通过环保部规划环评审查的高新区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改革试点工作,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积极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按照简政放权、便捷高效、明细权责、强化监管为原则,以规划环评为抓手,通过强化空间、质量和总量管控,探索建立环评审批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效率最高、服务最优的环保审批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全面提升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效能。

  二、实施范围

  江阴高新区范围内无锡市人民政府和江阴市人民政府赋权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实施内容

  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行业准入清单和豁免清单”为内容的“三线三单”改革试点工作。简化项目环评审批,在高新区开展以“豁免一批、降级一批、简化一批和备案一批”为主要内容的环评改革试点工作。强化事前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属地政府审查审核制度,加强监管督导。推进“不见面”环评审批工作,建设“一张网”办理平台,逐步实现环评审批“外网受理、内网办理、进度公开、快递送达”的网上办理流程。加强环评审批制度与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衔接,实现从污染防治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过程监管。

  (一)准入管理

  1.强化规划环评。强化规划环评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中的作用,以及对项目环境准入的强制约束作用。根据改善环境质量目标,制定空间开发规划的生态空间清单、限制开发区域的用途管制清单、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和行业产业准入清单,实现清单式管理。在门户网站上公开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和相关管理清单。

  2.划定选址“底线”。有污染产生的新建项目必须进入规划确定的工业区,有废气产生的生产车间和居民住宅等敏感保护目标的距离要满足环评文件的要求。

  3.制定负面清单。实施建设项目环保负面清单管理。以经济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政策及《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明确环境准入条件,制订建设项目环保负面清单,对清单涉及的项目严格限制准入。

  (二)分类简化

  1.豁免一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外的建设项目实行豁免,均不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不需要办理备案。

  2.降级一批。《名录》中符合工业集中区产业定位(不含化工和存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的建设项目,其环评类型可相应降低一级。其中报告书降级为报告表,报告表则降级为简表,简表编制格式参照国家排污许可证申领相应表格。

  3.简化内容。进一步细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管理要求,避免重复评价。规划环评中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可供建设项目环评共享,相应评价内容可简化。

  4.备案一批。对不增加生产设备且不新增污染物排放的技改项目,实行备案制度。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报送至审批部门进行备案。

  (三)优化流程

  1.环评编制。建设单位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设信息,由高新区管委会审核。符合准入条件但是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环评文件,并实施信息公开。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优化公众参与程序和形式。加强制度联动,排污许可证载入环评要求,作为企业守法准则和监督执法依据。

  2.申请报批。建设单位在完成环评文件编制(含技术评估)、排污指标核定、信息公开,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后,直接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环评报批申请,高新区管委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环评文件、企业法人书面承诺、环评质量承诺书等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并在完成公示后出具审批文件。

  3.不见面审批。建设单位项目环评编制完成后,可以进入高新区管委会网站的环评审批平台注册并进行环评审批申报,同时将相关纸质材料寄送至高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收到相关申请信息后进入审批流程、出具行政许可文件并寄送申请人,实现“不见面审批”。

  4.过渡方案。在高新区管委会审批部门暂不具备技术力量及环保系统垂管未完成前,环评审批暂时可采取由高新区管委会受理、出具审批意见和江阴市环保局进行后台技术审查的过渡审批模式。

  (四)强化监管

  1.做好事前服务和培训。制定详细的服务规范、标准和管理要求,在高新区网站上公开相关信息,方便企业获取。定期对企业负责人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培训。

  2.加强第三方咨询机构管理。高新区管委会审批部门须制定和完善中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把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人员管理等事项作为对环评中介机构考核的重点,每年进行质量考核和通报,对发现评价单位和相关人员的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定期报送上级环保主管部门。

  3.高新区将区内建设项目纳入网格化管理,将其纳入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信息库,“双随机”进行监察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并利用网格化监管网络对“三同时”执行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对建设单位违反承诺事项,或者不按照承诺落实环保措施、违反“三同时”制度、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出现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按照环保法律法规严格处罚。

  三、落实责任

  进一步厘清主体责任,优化行政许可,提升服务效率,做到权责清晰,科学监管。

  (一)高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把好项目准入关,对照高新区总体规划、区域环评和“三线三单”的要求,结合环境质量改善、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削减平衡替代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审批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制止,对违法违规项目通报环保局予以查处;做好备案项目日常清单管理工作,同时将纸质档案留档备查,备案项目清单报省环保厅备案。

  (二)环保部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总量平衡替代审查,发放排污许可证;加强对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对建设单位违法行为严格执法。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及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赋权工作顺利开展。要主动服务,提前指导,开展重大项目审批调度,拉条挂账形成项目清单,会同高新区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尽早开展环评,合理安排报批时间。

  (三)建设项目投资主体。负责建设项目公众参与和环评信息公开工作,认真审核环评文件及相关支撑材料,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法人承诺书,对提供的环评文件或其他项目材料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环评文件、项目申报相关材料和承诺事项的要求开展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四)环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登记、评价范围、环评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环评工作,并对环评结论终身负责;严格落实承诺时限和环评文件的项目负责人制度,为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提供规范、全面的咨询服务,切实提高服务效率与服务质量。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实施高新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是我市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工作,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服务效率、激发企业发展动力和创造力、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的的重要举措。市环保部门要统筹兼顾、有序推进环评改革试点工作,高新区和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全力配合,确保改革试点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诚信守诺。建立环境违法“黑名单”制度,健全环境保护领域失信惩戒机制,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三)宣传引导。充分发挥电视、报纸、广播等传统媒体优势,积极运用网络、微信、微博、短信等新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和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告知广大企业主,引导企业积极主动落实各项环保治理措施,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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