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阴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办教育对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多样化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
(一)发挥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领导和机构人员,强化思想引领,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促进依法办学、规范办学。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党组织负责人一般从学校管理层中产生,符合条件的董(理)事长、校长经上级党组织同意也可担任党组织负责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民办学校党务干部纳入教育系统党务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定期开展民办学校党建工作检查考核。
(二)加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民办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深入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二、创新民办教育体制机制
(三)实行分类管理。民办学校(含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按选择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到市行政审批局办理登记手续,实行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分配。对2017年9月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可自主选择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原则上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如有需要可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
(四)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收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可通过购买服务、税收优惠、优先保障供地等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税务局)
(五)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支持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通过委托管理、结对帮扶、组建共同体等方式合作办学。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组建教育融资担保公司,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担保等服务,对产权明晰、办学行为规范、诚信度高的民办学校发放信用贷款。(责任单位:教育局、发改委、人社局、人民银行江阴支行、江阴银监办)
(六)明确民办学校退出办法。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清偿后有剩余的(出资额计算时间为2017年9月1日前),根据出资者的申请,从学校剩余净资产中给予出资者相应补偿,补偿数额为出资额(即学校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及其增值,增值按照清算当年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同时,综合考虑出资者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办学成本、办学效益、社会声誉等因素,可采取一次结算、分期奖励的形式,从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和民办学校剩余净资产中给予出资者一定奖励,奖励数额不高于民办学校补偿后剩余净资产的20%,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2016年11月7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财产依法清算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学校章程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责任单位:教育局、行政审批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
三、完善民办教育扶持政策
(七)保障土地(校舍)供给。进一步完善教育布局规划并将民办学校新增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新增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照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江苏省、无锡市规定的程序和我市的地价政策办理供地手续,原则上城区土地按最低50万元/亩、乡区土地按最低30万元/亩提供。鼓励利用闲置房屋和存量土地兴办教育事业。为加快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做到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新增的幼儿园校舍,鼓励通过租赁方式举办成“公建民营”或“民建民营”性质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责任单位:国土局、规划局、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各镇街)
(八)注重财政资金引导。建立健全民办教育政府奖补制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政策。对我市民办学校(幼儿园)按以下方式进行奖补:
1.对新增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实际投入数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补资金分五年拨付到位。奖补资金由属地政府承担。
2.对执行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根据接纳的江阴户籍幼儿数,按我市公办幼儿园同等标准安排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制度仍按澄财教〔2015〕45号文件执行。资金均由属地政府承担。
3.对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接纳的符合我市入学条件的在校学生数,按我市公办义务教育同等标准安排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资金由属地政府承担。
4.对按照政府指导价收费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根据接纳的符合我市入学条件的学生数,可以由属地政府给予不超过2000元/生的生均培养经费补贴,补贴时间为学校正式举办后的前三年。
5.对创建成江苏省、无锡市优质幼儿园的民办幼儿园,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创建奖补。奖补资金从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中列支。
6.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年度办学质量考评并适当予以奖励,对考评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民办幼儿园(“优秀”比例不超过民办幼儿园总数的10%,“良好”比例不超过民办幼儿园总数的30%),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从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中列支。(责任单位:教育局、财政局、各镇街)
(九)落实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对经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收取的保育费、教育费免征增值税。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对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免征增值税。民办学校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责任单位:财政局、税务局)
(十)强化教师队伍建设。支持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通过委托管理、结对帮扶、教师轮岗交流等方式,共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对接纳符合我市规定入学条件学生的民办学校,根据符合我市规定入学条件的学生数测算需要教师数量,属地镇(街道)可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选派公办学校(幼儿园)的专任教师予以交流支持。交流期间,其原有的教师身份、人事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将民办学校教师培训纳入全市教师培训计划。民办学校专任教师总量与生师比应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责任单位:教育局、编办、人社局、财政局、各镇街)
(十一)保障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题申报、科学研究、评优评先、教研成果奖励、科技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工程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机会和待遇。不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跨区域招生的民办学校应到无锡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保证招生秩序稳定。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除幼儿园外)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依据培养成本等因素自主确定。民办学校教师在职务评聘、评优表彰、出国进修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责任单位: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
四、加强民办学校制度建设
(十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依法制定章程并按照章程管理学校,举办者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董(理)事会要优化人员构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民办学校应明确产权关系,明确出资人、出资额度及出资比例,明确学校法定代表人。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学校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责任单位: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
(十三)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应符合设置标准和要求,在校生数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民办学校应严格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宣传和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须报有关部门备案。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执行免试入学的法律规定。民办学校收费按照国家、省、市及我市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局、教育局、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物价局)
(十四)严格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安防建设等相关标准,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食堂抗震设防类别不低于重点抗震设防类标准,新建学校应同步建成应急避难场所及消防安全体验教室。积极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人社局、住建局)
(十五)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实行分类登记建账,存续期间,学校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抽逃。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按照营利属性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开设银行基本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优化民办教育监督管理
(十六)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建立由教育局牵头,编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物价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及其他教育中介组织在引导民办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发挥作用。鼓励相关部门和民办学校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表彰奖励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责任单位:教育局、编办、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住建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物价局)
(十七)强化检查评估制度。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制度,逐步建立办学水平评估制度。强化对新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资格、资金投入、学校章程等方面的审核工作,加大对无证无照等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定期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推行综合执法。建立健全民办教育信息管理平台,推动民办学校信息社会公开,实行民办学校“黑白名单”制度管理,引导学校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办学质量。(责任单位:教育局、编办、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物价局)